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62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27 日
- 當事人武俊祺、陳宏賓、史玉珍、詹文琦、廖陳慶、謝佳諺、陳李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6287號債 權 人 武俊祺 債 權 人 陳宏賓 債 權 人 史玉珍 債 權 人 詹文琦 債 權 人 廖陳慶 債 權 人 謝佳諺 債 權 人 陳李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茂暘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叁仟伍佰元。 二、經核債務人茂暘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三、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董事(股份有限公司)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董事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各一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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