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709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7092號
- 債權人
- 禽農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尚將
非訟代理人 陳進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天信國際有限公司、陳岳鴻、迪園有機生活有限公司、葉志傅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務人天信國際有限公司及迪園有機生活有限公司之正確法定代理人姓名。
二、釋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若無,請改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請求給付票款者,利息應自提示日103 年1 月9 日起算)。
三、釋明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之依據?或改以不真正連帶關係請求給付(本件支票之提示逾票據法第130 條所定期限,則依同法第132 條規定,對於背書人即債務人迪園有機生活有限公司已喪失追索權)。
四、本件是否併對「陳岳鴻」、「葉志博」為請求?如是,請釋明請求給付之依據為何?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