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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866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2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8667號

債權人
名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徽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桃園大賞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即主任委員)姓名、地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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