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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更字第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更字第8號

異議人
鴻哲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若維

上列異議人即債務人與債權人臺灣可果美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即債務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本件債務人為「鴻哲食品有限公司」,並非黃若維。103 年11月13日所提出之異議狀中,具狀人應以「鴻哲食品有限公司」之名義提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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