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13 日
- 法定代理人謝漢金
- 原告浩瀚數位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18號聲 請 人 浩瀚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漢金 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股票附表: 103年度司催字第18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00│浩瀚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九三─ND─0000一六九一│ │100│1000│ │ │01│ │二─二~九三─ND─0000│ │ │00 │ │ │ │ │一七0一一─六 │ │ │ │ │ ├─┼───────────────┼──────────────┼────┼───┼────┼───┤ │00│浩瀚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九三─ND─0000一七0四│ │70 │7000│ │ │02│ │二─六~九三─ND─0000│ │ │0 │ │ │ │ │一七一一一─0 │ │ │ │ │ ├─┼───────────────┼──────────────┼────┼───┼────┼───┤ │00│浩瀚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九三─NE─000000四0│ │75 │7500│ │ │03│ │六─三~九三─NE─0000│ │ │00 │ │ │ │ │00四八0─四 │ │ │ │ │ ├─┼───────────────┼──────────────┼────┼───┼────┼───┤ │00│浩瀚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九三─NE─00000一三六│ │50 │5000│ │ │04│ │六─一~九三─NE─0000│ │ │00 │ │ │ │ │0一四一五─0 │ │ │ │ │ ├─┼───────────────┼──────────────┼────┼───┼────┼───┤ │00│浩瀚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九三─NF─0000000三│ │1 │1000│ │ │05│ │三─六 │ │ │00 │ │ ├─┼───────────────┼──────────────┼────┼───┼────┼───┤ │00│浩瀚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九三─NF─00000一六九│ │3 │3000│ │ │06│ │一─二~九三─NF─0000│ │ │00 │ │ │ │ │0一六九三─六 │ │ │ │ │ └─┴───────────────┴──────────────┴────┴───┴────┴───┘ 附記: 一、請於主文第2 項所示期間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並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未遵期刊登,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刊登新聞紙已滿4 個月後3 個月內,請另行持本公示催 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民事庭聲請除權判決。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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