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2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2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267號聲 請 人 逸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耀宗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人非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記載之通知人,請至付款銀行辦理更正後,將更正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送交本院。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