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4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0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438號聲 請 人 柯靜達 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股票附表: 103年度司催字第438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00│岳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八九─ND─00一八七二│股票 │1 │1000│ │ │01│ │九─0 │ │ │ │ │ ├─┼───────────────┼──────────────┼────┼───┼────┼───┤ │00│岳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八九─ND─00一八七三│股票 │1 │1000│ │ │02│ │0─六 │ │ │ │ │ ├─┼───────────────┼──────────────┼────┼───┼────┼───┤ │00│岳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八九─ND─00一八七三│股票 │1 │1000│ │ │03│ │一─八 │ │ │ │ │ ├─┼───────────────┼──────────────┼────┼───┼────┼───┤ │00│岳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八九─ND─00一八七三│股票 │1 │1000│ │ │04│ │二─0 │ │ │ │ │ ├─┼───────────────┼──────────────┼────┼───┼────┼───┤ │00│岳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八九─ND─00一八七三│股票 │1 │1000│ │ │05│ │三─一 │ │ │ │ │ ├─┼───────────────┼──────────────┼────┼───┼────┼───┤ │00│岳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八九─ND─00一八七三│股票 │1 │1000│ │ │06│ │四─三 │ │ │ │ │ ├─┼───────────────┼──────────────┼────┼───┼────┼───┤ │00│岳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九0─ND─00三三六六│股票 │1 │1000│ │ │07│ │五─七 │ │ │ │ │ ├─┼───────────────┼──────────────┼────┼───┼────┼───┤ │00│岳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九一─ND─00三九一五│股票 │1 │1000│ │ │08│ │二─六 │ │ │ │ │ ├─┼───────────────┼──────────────┼────┼───┼────┼───┤ │00│岳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九0─NX─0000四一│股票 │1 │500 │ │ │09│ │八─三 │ │ │ │ │ ├─┼───────────────┼──────────────┼────┼───┼────┼───┤ │00│岳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九一─NX─0000六八│股票 │1 │350 │ │ │10│ │三─四 │ │ │ │ │ ├─┼───────────────┼──────────────┼────┼───┼────┼───┤ │00│岳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九二─NX─000一0四│股票 │1 │885 │ │ │11│ │0─九 │ │ │ │ │ └─┴───────────────┴──────────────┴────┴───┴────┴───┘ 附記: 一、請於主文第2 項所示期間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並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未遵期刊登,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刊登新聞紙已滿4 個月後3 個月內,請另行持本公示催 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民事庭聲請除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