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3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605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605號

聲請人
立晟電子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經核聲請人未表明聲請人之正確法定代理人姓名,並由該法定代理人於聲請狀簽名或蓋章。經本院民國103 年11月5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3 年11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