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7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16 日
- 法定代理人沈德錦
- 原告良駿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733號聲 請 人 良駿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德錦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經查聲請人並非系爭支票之發票人或受款人故請提出聲請人為系爭支票權利人之證明文件(例如:載有票號、金額、發票日等得特定系爭支票之購票證明)。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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