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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司字第178號

展期清算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司字第178號

聲請人
王淑琦
相對人
尚真園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許哲嘉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113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之清算事務尚未完成,為此聲請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於解散清算後,由全體股東選任許哲嘉為清算人,並向本院聲報,業經本院101 年度司司字第177 號聲報清算人事件准予備查在案。是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應由相對人之清算人聲請方為適法,故本件聲請人既非相對人之清算人,其聲請展期清算即於法不合,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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