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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3號

清算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3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陳尚斌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黃朝掌
債權人
周鐿旻
債權人
上民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定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林志忠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 條第1 項及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3 年度消債清字第6 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次查,據本院調查債務人於本院102 年度司執乾字第67983 號執行案件尚有扣薪保留款新臺幣(下同)43,068元,而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30日召開債權人會議,經債權人會議同意就開扣薪保留款進行分配後即行終結,有債權人會議筆錄附卷可參。綜上,前揭扣薪保留款業經上開案號解至本股,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已全數變價完畢,是本院審酌案件之複雜程度,認本件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故清算財團之分配由本院為之,茲已將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等在卷足憑,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黃恩慈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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