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3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陳尚斌
- 債權人
-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寶生
- 債權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慶年
- 代理人
- 黃朝掌
- 債權人
- 周鐿旻
- 債權人
- 上民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定河
- 債權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韓蔚廷
- 債權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長瑞
- 代理人
- 林志忠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 條第1 項及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3 年度消債清字第6 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次查,據本院調查債務人於本院102 年度司執乾字第67983 號執行案件尚有扣薪保留款新臺幣(下同)43,068元,而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30日召開債權人會議,經債權人會議同意就開扣薪保留款進行分配後即行終結,有債權人會議筆錄附卷可參。綜上,前揭扣薪保留款業經上開案號解至本股,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已全數變價完畢,是本院審酌案件之複雜程度,認本件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故清算財團之分配由本院為之,茲已將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等在卷足憑,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黃恩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