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1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0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159號聲 請 人 偉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耀南 非訟代理人 陳佑仲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金城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二、本件抵押不動產詳細附表。 三、本件抵押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 四、本件抵押權設定(變更)契約書。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