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15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159號
- 聲請人
- 偉僑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耀南
非訟代理人 陳佑仲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金城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二、本件抵押不動產詳細附表。
三、本件抵押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
四、本件抵押權設定(變更)契約書。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