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29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159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0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159號

聲請人
偉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耀南

非訟代理人 陳佑仲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金城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二、本件抵押不動產詳細附表。

三、本件抵押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

四、本件抵押權設定(變更)契約書。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