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47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476號
- 聲請人
- 鑫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蔣華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啓彬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壹仟元。
二、釋明桃園市○○段00000地號重測前之地號為何?
三、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前僅提出抵押權變更契約書)。
四、查債務人臺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台灣優能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廢止,請提出上開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表、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董事名冊,並查報是否有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