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50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0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5082號聲 請 人 隆成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維忠 非訟代理人 楊鈞國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川人、得賢先進材料有限公司、劉俐蘭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本件本票是否業經提示。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