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66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0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6691號聲 請 人 文隆空調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志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百盛鑫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