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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繼字第199號

選任遺產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1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199號

聲請人
大傲若謙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相對人
林陳月英 生前最後住所:桃園縣中壢市華勛街37

上列聲明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釋明以下事項:

(一)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有無召開親屬會議選任遺產管理人,或不能召開之原因。

(二)被繼承人所遺產財產係遺產大於遺債抑或遺債大於遺產,並提出相對證明文件(例如遺產清冊)。

三、提出有意願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同意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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