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繼字第19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199號
- 聲請人
- 大傲若謙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司政
- 相對人
- 林陳月英 生前最後住所:桃園縣中壢市華勛街37
上列聲明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釋明以下事項:
(一)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有無召開親屬會議選任遺產管理人,或不能召開之原因。
(二)被繼承人所遺產財產係遺產大於遺債抑或遺債大於遺產,並提出相對證明文件(例如遺產清冊)。
三、提出有意願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同意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