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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310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310號

聲請人
台灣菱亞消防安全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沂庭
相對人
陳月足
相對人
彭勝源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經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3 年度司裁全字第353 號保全程序,及103 年度司執全字第267 號執行程序卷宗查閱屬實,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3 紙在卷可稽,故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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