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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365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365號

聲請人
富山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聲請人
兼法定代理 楊慧娟
聲請人
聲請人
楊文魁
相對人
白詩達
法定代理人
林福龍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於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經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相對人乃就同一請求以本院103 年度重勞訴字第16號損害賠償事件起訴審理在案,相對人於假扣押後既已向本院起訴,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本件聲請即於法不合,不應准許。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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