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3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365號聲 請 人 富山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楊慧娟 人 聲 請 人 楊文魁 相 對 人 白詩達 法定代理人 林福龍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於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經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相對人乃就同一請求以本院103 年度重勞訴字第16號損害賠償事件起訴審理在案,相對人於假扣押後既已向本院起訴,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本件聲請即於法不合,不應准許。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