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9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8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8號

聲請人
林信田
相對人
壽司設計藝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祥壽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存字第二九○六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玖拾伍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 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294 號民事判決為擔保假執行,曾提供新臺幣95萬元之擔保金,並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存字第2906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等出具同意書、印鑑證明、相對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同意聲請人領回所提存之上開提存物,爰聲請發還本件擔保金等語。

三、本件聲請,業據聲請人提出同意書及印鑑證明各乙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