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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國字第3號

國家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徐培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國字第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龍讚裝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映和
被上訴人
即被告桃園縣政府衛生局
法定代理人
劉宜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3 年度國字第3 號國家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29,96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 培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 美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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