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國字第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國字第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龍讚裝訂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映和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桃園縣政府衛生局
- 法定代理人
- 劉宜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3 年度國字第3 號國家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29,96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