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4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家非調字第132號

履行同居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蘇珍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非調字第132號

聲請人
徐士凱
相對人
徐倩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費用未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6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提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3 月1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 日補繳新臺幣1,000 元。上開裁定已於103 年3 月20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在卷足憑。本件聲請既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1條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蘇珍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家非調字第132號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同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