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家非調字第13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非調字第132號
- 聲請人
- 徐士凱
- 相對人
- 徐倩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費用未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6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提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3 月1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 日補繳新臺幣1,000 元。上開裁定已於103 年3 月20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在卷足憑。本件聲請既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1條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