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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游智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號

原告
志勝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永松
被告
莊訓治

      莊錦元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莊訓治、莊錦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莊訓治、莊錦元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29,670 元,應繳裁判費16,14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5,64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楊書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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