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號
- 原告
- 志勝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永松
- 被告
- 莊訓治
莊錦元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莊訓治、莊錦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莊訓治、莊錦元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29,670 元,應繳裁判費16,14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5,64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游智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