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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游智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建字第1號

原告
志勝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永松
被告
莊訓治
被告
莊錦元
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永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4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莊錦元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壹拾玖萬陸仟肆佰玖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莊錦元負擔五分之四,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255條第1 項但書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聲明本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29,67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語;嗣於本院民國104 年1 月30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以言詞將上開遲延利息起息日變更自被告中最後收受起訴狀繕本之翌日起算等語(見本院卷第167 頁)。核原告上開所為變更僅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首揭規定,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前經由訴外人陳明福居間而得知訴外人即被告莊訓治之孫莊英讓所有門牌號碼桃園市平鎮區○○路000 巷00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欲進行土木建築等修繕工程(下稱系爭工程),遂至系爭建物進行丈量、估價後,於102 年6 月10日向被告莊錦元陳報系爭建物之承攬報酬為635,489 元,嗣經被告同意後,旋於102 年6 月10日後約12日進場施工,而於系爭工程施作期間,被告復陸續追加工程,是系爭工程承攬報酬合計為1,959,510 元;詎料,系爭工程業已施作完成,惟被告竟僅給付原告部分承攬報酬429,840 元,餘款1,529,670 元迄今均未為給付。為此,爰依承攬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㈡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529,670 元,及自被告中最後收受起訴狀繕本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

㈠系爭工程承攬契約係存在被告與陳明福間,是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即屬當事人不適格:系爭工程係被告委由陳明福施作(含鐵工及鋁門窗工程),而陳明福於承攬後再將部分系爭工程委由原告施作,至系爭建物1 樓大門之白鐵鐵捲門,及2 、3 樓前後之白鐵防盜窗、水電工程等部分,則係由被告另行發包施工;復被告莊錦元嗣已先後於102 年7 月11日、8 月19日給付陳明福30萬元及50萬元,陳明福於收受後並給付部分承攬報酬予原告,而被告已於103 年8 月28日與陳明福達成和解。

㈡陳明福本允諾倘未於102 年9 月4 日完工,則每逾期1 日以3 萬元計算違約金,迄今業已遲延完工7 月餘,是陳明福應給付之逾期違約金計630 萬元【計算式:30,000元7 月30日=6,300,000 元】,復系爭工程存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重大瑕疵,經委請他人評估後,尚需花費1,006,344 元進行修補,故被告主張解除系爭工程承攬契約,並同時以上開金額主張抵銷,是已不得再向被告請領任何系爭工程款等語,資為抗辯。

㈢並聲明:⒈原告之訴駁回。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件之爭點厥為:

㈠本件訴訟是否具備當事人適格?

㈡原告與被告莊訓治、被告莊錦元間是否存有承攬契約關係?

㈢系爭工程是否均已完工?

㈣系爭工程是否具有附表一所示瑕疵?

㈤被告主張解除契約與抵銷是否有理由?

㈥原告得請領之工程款金額應如何計算?

四、本件訴訟是否具備當事人適格?按當事人適格,係指當事人就具體特定之訴訟,得以自己之名義為原告或被告,而受為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本案判決之資格而言。故在給付之訴,若原告主張其為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權利主體,他造為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義務主體,其當事人即為適格。至原告是否確為權利人,被告是否確為義務人,乃為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要件是否具備,即訴訟實體上有無理由之問題,並非當事人適格之欠缺(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382 號判決意旨參照)。在給付之訴,祇須主張自己有給付請求權者,對於其主張為義務者提起,即為當事人適格(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1391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本件被告抗辯其與原告間並無承攬契約關係存在,因之原告對被告提起訴訟,顯係當事人不適格云云。惟原告既主張兩造為承攬契約之當事人,而提起本件訴訟,依前述說明,當事人適格即無欠缺,至兩造間是否確實存在承攬契約,乃原告訴訟實體上有無理由之問題,與當事人適格與否分屬二事,併予敘明。

五、原告與被告莊訓治、被告莊錦元間是否存有承攬契約關係?

㈠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民法第490 條第1 項、第15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契約固須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始能成立,但所謂意思表示一致,並不限於當事人直接為之,其由第三人為媒介而將各方互為之意思表示從中傳達因而獲致意思表示一致者,仍不得謂契約未成立(臺灣高等法院86年度上字第845 號裁判意旨參照)。

㈡經查:就系爭工程承攬之洽談事宜,業據證人陳明福到庭證稱:被告莊錦元曾請伊於102 年5 月中去承包施作系爭建物之整修工程,原告是做水泥的,水泥不是伊承包的,是被告莊錦元跟原告自己談的,原告不是伊的小包,伊只是介紹雙方認識而已,伊叫他們自己去談,伊不插手,都是被告莊錦元在現場接洽。伊有收到鈞院卷第98頁所示之兩筆共計80萬元之工程款,有將其中429,840 元支付給原告。因為當時兩造都不認識,是透過伊介紹,所以錢先付給伊,由伊再付給原告等語(見本院卷第101 頁反面至第103 頁反面)。依據證人陳明福上開證詞,顯然系爭工程之承攬契約是直接存在原告與被告莊錦元之間,證人陳明福僅係居間媒介爾,要非證人陳明福承攬系爭工程後再轉包予原告,至原告與被告莊訓治間,尚無從認定有承攬契約存在。

㈢系爭工程承攬契約係直接存在於原告與被告莊錦元間,既據認定如前,被告嗣後雖與證人陳明福成立和解(見本院卷第169 頁),惟原告並非該和解書之當事人,基於債之相對性,原告自不受該和解書之拘束,附此敘明。

六、系爭工程是否均已完工?

㈠按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民法第50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承攬人完成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固為民法第492 條所明定,惟此乃有關承攬人瑕疵擔保責任之規定,與承攬工作之完成無涉。倘承攬工作已完成,縱該工作有瑕疵,亦不得因而謂工作尚未完成。

㈡經查:本件經兩造合意選任社團法人桃園縣土木技師公會就系爭工程是否已完工進行鑑定(見本院卷第137 頁),據覆略以:鈞院卷第112-113 頁之系爭工程項目除應由原告負責修復處理的施工瑕疵尚待改正外(詳下述),其餘主體工程均已完工。依鑑定結果確實有部分系爭工程數量、金額有重複計價,合計工程款應扣除60,263元(如附表二)。而估價單內容部分工項數量若為一式者,因無原始施工前狀況或實際數量可供參考,故無法準確評定該項金額是否合理,其餘工項所列單價、金額大致符合市場行情,尚屬合理(見鑑定報告第5-7 頁)。又就附表二編號10(依支付命令卷第9 頁報價單總價為32,500元)鑑定結果認確實尚未完工,附表二編號4 、5 (依支付命令卷第8 頁報價單總價分別為 5,000元、35,000元)無法判定是否已完工或有確實施作,依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自應由原告承受此事實真偽不明之不利益,故亦應自原告得請領之系爭工程報酬金額中扣除。至附表二編號11被告雖抗辯漏水不應請款云云,惟鑑定機關已表示漏水並非門窗崁縫之因素;編號13亦係是否有瑕疵之問題,並非未完工;編號14現況確有以混凝土墊高廁所地坪,雖無法以目視判定有無綁鋼筋,但作為配管墊高用途,鑑定機關亦認實務上應可不用綁鋼筋,故亦堪認已經完工。

七、系爭工程是否具有附表一所示瑕疵?本件經兩造合意選任社團法人桃園縣土木技師公會就「系爭工程是否有如附表一明細表所示之瑕疵存在?如是,其各項目合理之修繕費用分別為若干?附表一所示之瑕疵是否均在系爭工程範圍中或係由系爭工程所造成?」等節進行鑑定(見本院卷第137 頁),據覆略以:系爭工項部分確實存在可直接歸責於原告之施工瑕疵,各項合理之修繕費用合計應為200,414 元,整理如附表三。由於原告並非統包該鑑定標的物整體修繕工程,其中水電工程、鋁門窗工程、鐵工及室內油漆工程等則由被告自行發包施作,現況勘查確實存在因施工期間彼此施工團隊(即施工界面)未能配合得宜(如工序協調或業主進行變更設計等),致使產生局部施工瑕疵、責任歸屬等問題。附表一所示之瑕疵並非均在系爭工程之範圍內,其中有部分系爭工程瑕疵應是由被告自行發包施作水電、鋁門窗業者、鐵工及油漆業者造成(見鑑定報告第4-5 頁、第7-10頁)。原告對上開鑑定之金額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79 頁),就原告泥作工程與水電、鋁窗界面為協調配合部分(附表三編號7 、8 、9 )鑑定機關已分別以建議全室壁磚減價收受等方式評估原告應負責之合理修繕金額,至鑑定機關認瑕疵不存在或不屬於系爭工程範圍內之項目,被告並未進一步舉證證明瑕疵存在系爭工程範圍內,其所辯自尚難憑採。

八、被告主張解除契約是否有理由?

㈠按承攬人不於前條第1 項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或依前條第3 項之規定拒絕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但瑕疵非重要,或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者,定作人不得解除契約;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而其瑕疵重大致不能達使用之目的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民法第494 條、第495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㈡經查:系爭工程經鑑定結果大體上均已完工,雖部分確實存在可直接歸責於原告之施工瑕疵,各項合理之修繕費用經鑑定機關合計如附表三為200,414 元,占總工程款 1,959,510元僅約百分之十,且均屬可以修補之事項,並不影響系爭建築物使用之目的,此觀被告已於102 年9 月搬入系爭建物益徵(見本院卷第136 頁反面),則依上開民法第494 條但書、第495條規定,被告尚不得據以解除契約。

九、被告主張抵銷是否有理由?

㈠逾期違約金630萬元:被告雖主張陳明福本允諾倘未於102 年9 月4 日完工,則每逾期1 日以3 萬元計算違約金,迄今業已遲延完工7 月餘,是陳明福應給付之逾期違約金計630 萬元【計算式:30,000元7 月30日=6,300,000 元】云云(見本院卷第97頁),惟上開違約金約定既係存在於被告與陳明福間,基於債之相對性原則,自無從拘束原告。證人陳明福雖證稱:「原告有簽一天罰款3 萬元。本來9 月4 日要完工,後來是9 月 7日才完工,時間會拖到是因為8 月20幾號時,被告莊錦元不讓原告的師傅進去施工。」等語(見本院卷第104 頁反面),惟證人陳明福前既證稱系爭工程是被告莊錦元跟原告自行洽談,其又如何知悉兩造是否有逾期違約金之約定?觀諸本件兩造提出與系爭工程有關之書證,均未見有書寫逾期違約金之明文,被告亦自承允諾給付逾期違約金者為證人陳明福而非原告(見本院卷第97頁)。況由證人陳明福所言,逾期完工三天之因素亦非可歸責於原告,是證人陳明福之上開證詞不足為不利原告之認定。被告主張以逾期違約金630 萬元與原告請求之工程款抵銷為無理由。

㈡修繕瑕疵之後續工程費用1,006,344元:

⒈按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依前二條之規定,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民法第49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⒉經查:本件鑑定機關已評估原告應負責瑕疵之合理修繕金額僅有200,414 元,業如前述,原告對上開金額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79 頁),則被告抗辯以上開金額與原告之承攬報酬抵銷,為有理由,至逾越此金額部分,被告雖提出昇軒企業社之報價單1 紙(見本院卷第99頁),惟上開報價單並未區分各項目是否於系爭工程範圍內、或因系爭工程所造成,且僅係向被告報價,未若社團法人土木技師公會係由兩造合意選任之鑑定機關(見本院卷第137 頁),鑑定報告係會同兩造歷經初勘、會勘、現場拍照及尺寸量測等程序所完成,其所評估之金額自較上開報價單可採,是被告之抵銷抗辯僅於上開200,414元之範圍內為有理由,逾此部分尚屬無據。

十、原告得請領之工程款金額應如何計算?系爭工程承攬報酬依本院卷第112-113 頁之報價單合計為1,959,510 元,依原告自承及證人陳明福之證述被告已給付429,840 元(見本院卷第103 頁及反面),而經鑑定結果,系爭工程大致均已完工,上開報價單工項所列單價、金額亦大致符合市場行情,故本院認原告所得請領工程款之計算,應以上開報價單合計之1,959,510 元,扣除被告已給付之429,840 元,再扣除上㈡所述重複計價之60,263元及無法判定是否已完工或有確實施作之附表二編號4 、5 、10共計72,500元【計算式:5,000+35,000+32,500 =72,500 】,再扣除原告應負責之瑕疵修繕費用200,414 元,合計為 1,196,493元【計算式:1,959,510-429,840-60,263-72,500-200,414=1,196,493 】。

、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 ,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前段、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綜上所述,原告依據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莊錦元給付1,196,493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被告莊錦元之翌日即102 年12月22日起【本件為支付命令經異議視為起訴之案件,依本院102 年司促字第 28744號卷第34頁送達回證,本件支付命令係於102 年12月11日對被告莊錦元寄存送達,寄存日不算入,自102 年12月12日計算10日期間,至同年11月21日午後12時發生送達效力,應自同年11月22日起算遲延利息(民事訴訟法第138 條第2 項及最高法院94年第1 次庭長、法官會議決議意旨參照)】,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本件為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並所提證據均與本件之結論無影響,爰不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附表一:(被告主張之瑕疵明細表)┌──┬──────────────────────────────────────────┐│編號│ 瑕疵項目 │├──┼──────────────────────────────────────────┤│ 1 │一樓門前自來水錶未留排水,斜坡崁超越鄰居界線 │├──┼──────────────────────────────────────────┤│ 2 │一樓前走廊磁磚自行脫落 │├──┼──────────────────────────────────────────┤│ 3 │門前磁磚未收邊 │├──┼──────────────────────────────────────────┤│ 4 │落地鋁門(與當初4 軌變3 軌不符) │├──┼──────────────────────────────────────────┤│ 5 │一樓樓梯門玻璃掉落(1 -3 樓木門及框未上漆)共7 樘 │├──┼──────────────────────────────────────────┤│ 6 │廚房儲藏室門未安裝、廚房壁面磁磚三分之一破損22塊、貼合不平20塊 │├──┼──────────────────────────────────────────┤│ 7 │未留化糞池孔 │├──┼──────────────────────────────────────────┤│ 8 │1 至3 樓鋁窗框製作不良、外框會傷人(5 窗) │├──┼──────────────────────────────────────────┤│ 9 │2 樓浴室(浴缸未留維修孔)及磁磚破裂未收邊(多處) │├──┼──────────────────────────────────────────┤│10│2 樓前牆壁漏水,由電錶箱內部管線往下流 │├──┼──────────────────────────────────────────┤│11│2 樓房牆均龜裂(新作) │├──┼──────────────────────────────────────────┤│12│2 樓樓梯水泥漬未清除(地面磁磚) │├──┼──────────────────────────────────────────┤│13│2 樓至3 樓鐵樓梯未上漆 │├──┼──────────────────────────────────────────┤│14│3 樓浴室廁所未完工 │├──┼──────────────────────────────────────────┤│15│3 樓後壁面新做粉光出現壁癌、漏水 │├──┼──────────────────────────────────────────┤│16│3 樓前鐵板生鏽及壁面漏水 │├──┼──────────────────────────────────────────┤│17│2 至3 樓原有地磚毀損(43坪廠商以PU覆蓋) │├──┼──────────────────────────────────────────┤│18│3 樓至4 樓樓梯設計不良(安全堪憂) │├──┼──────────────────────────────────────────┤│19│4 樓前鐵皮屋浪板(如舊材料施工) │├──┼──────────────────────────────────────────┤│20│4 樓外牆漏水(連隔壁鄰居也遭殃) │├──┼──────────────────────────────────────────┤│21│4 樓前落地鋁門不符(4 扇門變3 扇門) │├──┼──────────────────────────────────────────┤│22│屋頂浪板重大凹陷、漏水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游智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塗蕙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二:
┌──┬──────────────────┬──────┬───────────┐
│項次│     被告所提追加工程之系爭工項     │  質疑內容  │現況勘查結果(未考慮耗│
│    │                                    │            │損)                  │
├──┼──────────────────┼──────┼───────────┤
│ 1 │1 樓大鋁門大鐵門拆除                │重複請款    │無重複請款            │
├──┼──────────────────┼──────┼───────────┤
│ 2 │1 樓砌1B磚及1/2B磚                  │重複請款    │檢視原告提送之計算式,│
│    │                                    │            │應屬追加數量,無重複請│
│    │                                    │            │款                    │
├──┼──────────────────┼──────┼───────────┤
│ 3 │1 樓1 :3 泥作磁磚底194.6 ㎡及30*60 │坪數不符    │⒈1:3泥作磁磚底面積:│
│    │壁磚132 ㎡                          │            │  145.5㎡             │
│    │                                    │            │⒉30*60 壁磚施作面積:│
│    │                                    │            │  132.91㎡            │
│    │                                    │            │⒊1:3泥作磁磚底數量確│
│    │                                    │            │  實有誤,故應扣除(19│
│    │                                    │            │  4.6 -145.5 )㎡*$4│
│    │                                    │            │  50=$22,095        │
├──┼──────────────────┼──────┼───────────┤
│ 4 │1 樓大門斜坡RC地坪                  │沒綁鋼筋    │原告堅持有綁,現況目視│
│    │                                    │            │無法判定              │
├──┼──────────────────┼──────┼───────────┤
│ 5 │2 樓原有廁所、木作拆除運棄          │價格過高    │因採一式計價且無實際施│
│    │                                    │            │工前照片故無法事後估計│
│    │                                    │            │清運數量,但原告表明2 │
│    │                                    │            │樓拆除工程至少清運7 台│
│    │                                    │            │貨車的木作及垃圾,若屬│
│    │                                    │            │實則價格尚合理        │
├──┼──────────────────┼──────┼───────────┤
│ 6 │2 樓浴室30*60 壁磚                  │與原報價單重│⒈2F現況壁磚施作面積:│
│    │10+16.2=26.2㎡                    │複計價      │  17.84㎡             │
│    │30*30 止滑地磚                      │            │⒉2F現況止滑地磚施作面│
│    │$5000+$6000=$11000 (一式)    │            │  積:2.88㎡          │
│    │                                    │            │⒊2F壁磚數量確實有誤,│
│    │                                    │            │  故應扣除(26.2-17.8│
│    │                                    │            │  4 )㎡*$1900 =$15│
│    │                                    │            │  ,884                │
│    │                                    │            │⒋地磚確實重複計價應扣│
│    │                                    │            │  除$6,000           │
├──┼──────────────────┼──────┼───────────┤
│ 7 │2 樓30*60 壁磚26.2㎡                │兩處施作面積│⒈3F現況壁磚施作面積:│
│    │與3 樓浴室30*60 壁磚24.3㎡          │不一致      │  19.94㎡             │
│    │                                    │            │⒉3F現況止滑地磚施作面│
│    │                                    │            │  積:2.96㎡          │
│    │                                    │            │⒊3F壁磚數量確實有誤,│
│    │                                    │            │  故應扣除(24.3-19.9│
│    │                                    │            │  4 )㎡*$1900=$8,2│
│    │                                    │            │  84                  │
├──┼──────────────────┼──────┼───────────┤
│ 8 │原3 樓門窗封砌磚泥作壁磚(屬第一次工│未施作      │現況確認有施作        │
│    │程)                                │            │                      │
├──┼──────────────────┼──────┼───────────┤
│ 9 │4 樓地坪防水打底防漏試水            │虛報施作次數│⒈應有多報一次且現況3 │
│    │                                    │且依舊漏水  │  樓天花頂版及牆壁確有│
│    │                                    │            │  潮濕滲漏水痕跡但滲漏│
│    │                                    │            │  水主因須另外查明    │
│    │                                    │            │⒉應扣除$8,000       │
├──┼──────────────────┼──────┼───────────┤
│10│實木門                              │未完工不應請│現況未完成保護漆上色,│
│    │                                    │款          │故確實尚未完工        │
├──┼──────────────────┼──────┼───────────┤
│11│門窗崁縫(塞水路)                  │漏水不應請款│漏水非屬門窗崁縫與否的│
│    │                                    │            │因素                  │
├──┼──────────────────┼──────┼───────────┤
│12│植筋工程                            │與原報價單重│應屬追加工程故無重複報│
│    │                                    │複          │價請款                │
├──┼──────────────────┼──────┼───────────┤
│13│防水彈性水泥                        │還是漏水不應│⒈局部滲漏水          │
│    │                                    │請款        │⒉應是外牆與鄰房屋頂間│
│    │                                    │            │  隙滲水進入          │
├──┼──────────────────┼──────┼───────────┤
│14│2 樓3 樓廁所RC混凝土                │沒有綁鐵且與│現況有以混凝土墊高廁所│
│    │                                    │原報價單重複│地坪,無法以目視判定有│
│    │                                    │            │無綁鋼筋,但作為配管墊│
│    │                                    │            │高用途,實務上應可不用│
│    │                                    │            │綁鋼筋                │
├──┼──────────────────┼──────┼───────────┤
│15│門窗修改、拆除、修繕                │作錯不應請款│此為指泥作工程配合現況│
│    │                                    │            │進行修改等作業,應可請│
│    │                                    │            │款                    │
├──┼──────────────────┼──────┼───────────┤
│16│鷹架工程3 樓4 樓三向                │重複請款    │此為新作追加工項,應無│
│    │                                    │            │重複                  │
├──┼──────────────────┼──────┼───────────┤
│17│1 樓、2 樓、3 樓廁所防水打底        │已含施工內,│於估價單中應屬獨立分開│
│    │                                    │不應請款    │工項,故應無重複請款疑│
│    │                                    │            │慮                    │
├──┴──────────────────┴──────┼───────────┤
│           扣除金額小計(項次1 ~項次17 )               │$60,263              │
└────────────────────────────┴───────────┘
附表三:
┌──┬───────┬────┬─────────┬──────────────┐
│項次│     內容     │  現況  │修復費用(新臺幣)│             備註           │
├──┼───────┼────┼─────────┼──────────────┤
│ 1 │一樓門前自來水│瑕疵存在│$2,000           │⒈點工修復                  │
│    │錶未留排水,斜│        │                  │                            │
│    │坡崁超越鄰居界│        │                  │                            │
│    │線            │        │                  │                            │
├──┼───────┼────┼─────────┼──────────────┤
│ 2 │一樓前走廊磁磚│瑕疵存在│詳項次23          │⒈建議同全室壁磚減價收受    │
│    │自行脫落      │        │                  │                            │
├──┼───────┼────┼─────────┼──────────────┤
│ 3 │門前磁磚未收邊│瑕疵存在│$2,500           │⒈點工修復                  │
├──┼───────┼────┼─────────┼──────────────┤
│ 4 │落地鋁門(與當│現況為3 │$0               │⒈應屬鋁門窗業者責任        │
│    │初4 軌變3 軌不│軌      │                  │                            │
│    │符)          │        │                  │                            │
├──┼───────┼────┼─────────┼──────────────┤
│ 5 │一樓樓梯門窗玻│瑕疵存在│$500 +$800 *7=│⒈玻璃重新固定              │
│    │璃掉落(1~3 樓│        │$6,100           │⒉點工上漆                  │
│    │木門及框未上漆│        │                  │                            │
│    │)共7 樘      │        │                  │                            │
├──┼───────┼────┼─────────┼──────────────┤
│ 6 │廚房儲藏室門未│瑕疵存在│詳項次23          │⒈儲藏室門未在原告施作估價單│
│    │安裝、廚房壁面│        │                  │  內                        │
│    │磁磚三分之一破│        │                  │⒉建議同全室壁磚減價收受    │
│    │損22塊、貼平不│        │                  │                            │
│    │合20塊        │        │                  │                            │
├──┼───────┼────┼─────────┼──────────────┤
│ 7 │未留化糞池孔  │瑕疵存在│$12,000          │⒈水電及原告泥作工程施工界面│
│    │              │        │                  │  未能協調配合              │
│    │              │        │                  │⒉應由水電業者負主要責任    │
│    │              │        │                  │⒊原告願意分擔$12,000      │
├──┼───────┼────┼─────────┼──────────────┤
│ 8 │1 至3 樓鋁窗框│瑕疵存在│$500 /每窗*5 窗=│⒈鋁窗及原告泥作工程施工界面│
│    │製作不良,外框│        │$2,500           │  未能配合                  │
│    │會傷人(5 窗)│        │                  │⒉採木質修邊條處理          │
├──┼───────┼────┼─────────┼──────────────┤
│ 9 │2 樓浴室(浴缸│瑕疵存在│⒈$4,000 (維修孔│⒈水電及原告泥作工程施工界面│
│    │未留維修孔)及│        │  )              │  未能配合                  │
│    │磁磚破裂未收邊│        │⒉詳項次23        │⒉建議同全室壁磚減價收受    │
│    │(多處)      │        │                  │                            │
├──┼───────┼────┼─────────┼──────────────┤
│10│2 樓前牆壁漏水│現況未漏│$0               │                            │
│    │,由電錶箱內部│水      │                  │                            │
│    │管線往下流    │        │                  │                            │
├──┼───────┼────┼─────────┼──────────────┤
│11│2 樓房牆均龜裂│瑕疵存在│$8,000           │⒈應屬粉刷面層不規則細裂紋  │
│    │(新作)      │(部分)│                  │⒉重新批土油漆              │
│    │              │        │                  │                            │
├──┼───────┼────┼─────────┼──────────────┤
│12│2 樓樓梯水泥漬│瑕疵存在│$1,500           │⒈點工清潔                  │
│    │未清除(地面磁│        │                  │                            │
│    │磚)          │        │                  │                            │
├──┼───────┼────┼─────────┼──────────────┤
│13│2 樓至3 樓鐵樓│瑕疵存在│$0               │⒈應屬鐵工業者責任          │
│    │梯未上漆      │        │                  │                            │
│    │              │        │                  │                            │
├──┼───────┼────┼─────────┼──────────────┤
│14│3 樓浴室廁所未│現況泥作│                  │⒈水電及原告泥作工程施工界面│
│    │完工          │工程應已│                  │  未能配合,致使產生停工    │
│    │              │完工    │                  │                            │
├──┼───────┼────┼─────────┼──────────────┤
│15│3 樓後壁面新作│瑕疵存在│$0               │⒈應是外牆與鄰房間隙滲水(應│
│    │粉光出現壁癌、│        │                  │  與項次20有關)            │
│    │漏水          │        │                  │⒉建議應與鄰房協調進行抓漏工│
│    │              │        │                  │  程                        │
│    │              │        │                  │⒊室內重新粉刷              │
├──┼───────┼────┼─────────┼──────────────┤
│16│3 樓前鐵板生鏽│瑕疵存在│$0               │⒈應屬鐵工業者責任          │
│    │及壁面漏水    │        │                  │                            │
│    │              │        │                  │                            │
├──┼───────┼────┼─────────┼──────────────┤
│17│2 樓至3 樓原有│局部確實│$0               │⒈原告表明地坪PU為被告自行施│
│    │地磚毀損(43坪│有受損  │                  │  工塗佈                    │
│    │廠商以PU覆蓋)│        │                  │⒉現況無法確認是否因原告進行│
│    │              │        │                  │  拆除工程而受損            │
├──┼───────┼────┼─────────┼──────────────┤
│18│3 樓至4 樓樓梯│存在    │$0               │⒈應屬鐵工業者責任          │
│    │設計不良(安全│        │                  │                            │
│    │堪憂)        │        │                  │                            │
├──┼───────┼────┼─────────┼──────────────┤
│19│四樓前鐵皮屋浪│存在    │$0               │⒈應屬鐵工業者責任          │
│    │板(如舊材料施│        │                  │                            │
│    │工)          │        │                  │                            │
├──┼───────┼────┼─────────┼──────────────┤
│20│四樓外牆漏水(│現況未發│$0               │⒈應是外牆與鄰房屋頂間隙相關│
│    │連隔壁鄰居也遭│現漏水  │                  │⒉建議應與鄰房協調進行抓漏工│
│    │殃)          │        │                  │  程                        │
├──┼───────┼────┼─────────┼──────────────┤
│21│四樓前落地鋁門│確為3 扇│$0               │⒈應屬鋁門窗業者責任        │
│    │不符(4 扇門變│門      │                  │                            │
│    │3 扇門)      │        │                  │                            │
├──┼───────┼────┼─────────┼──────────────┤
│22│屋頂浪板重大凹│瑕疵存在│$0               │⒈應屬鐵工業者責任          │
│    │陷、漏水      │        │                  │                            │
│    │              │        │                  │                            │
├──┼───────┼────┼─────────┼──────────────┤
│23│建議全室壁磚減│        │170.33㎡*$1900/㎡│⒈施作總面積                │
│    │價收受1/2     │        │*0.5折=$161,814 │  =132.91+17.48 +19.94 =│
│    │              │        │                  │  170.33㎡                  │
├──┴───────┼────┴─────────┼──────────────┤
│    合計修復費用    │$200,414                   │項次1 ~項次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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