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3號
- 上訴人
- 即反訴原告
- 禾芳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玉英
- 被上訴人
- 即反訴被告
- 明紫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治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0 萬20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 萬926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