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5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3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謝憲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3號

上訴人
即反訴原告
禾芳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英
被上訴人
即反訴被告
明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治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0 萬20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 萬926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憲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仁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