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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31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陳雅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3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福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譽錡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哲宇照明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對於本院103 年度建字第3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聲明為新臺幣(下同)143 萬3,796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 萬2,88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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