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3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34號
- 聲請人
- 謝龍煌
上列聲請人因原告鄭煜川與被告異創系統傢飾裝潢有限公司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原告鄭煜川與被告異創系統傢飾裝潢有限公司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現由本院審理中,因被告積欠伊油漆工程款,自與本件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為輔助原告,爰聲請參加訴訟等語。
二、按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l 項定有明文。是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而參加於訴訟,須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者始得為之,若僅有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則不得為參加(最高法院23年抗字第1259號判例意旨參照)。復按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1 項所稱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係指第三人在私法或公法上之法律關係或權利義務,將因其所輔助之當事人受敗訴判決有致其直接或間接影響之不利益,倘該當事人獲勝訴判決,即可免受不利益之情形而言,且不問其敗訴判決之內容為主文之諭示或理由之判斷,祇需其有致該第三人受不利益之影響者,均應認其有輔助參加訴訟之利益而涵攝在內,以避免裁判歧異及紛爭擴大或顯在化。至僅有道義、感情、經濟、名譽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者,則不與焉(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91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因被告積欠伊油漆工程款,為輔助原告,聲請參加訴訟云云,固據其提出估價單為證(見本院卷第22頁至第25頁),惟本件原告係本於其與被告間之承攬關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門牌號碼臺北市○○街000 巷00○0 號7樓之房屋冷氣安裝設備之工程款,尚與聲請人因承作被告之油漆工程而請求工程款一事無涉,且觀諸聲請人聲請意旨亦無從認定與本件訴訟有何法律上利害關係,是聲請人所為輔助原告所為參加之聲請,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86條第1 項本文,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