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3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3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聖維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姿娟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天生砂石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上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3 年度建字第39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78,01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