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4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4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衍翔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書銘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永龍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秦廣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7 萬54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 萬69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