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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5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劉佩宜孫健智吳佩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52號

原告
創益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長安
被告
元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義雄
被告
鉅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義彰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元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44,538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5,74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75,24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孫健智

                  法 官 吳佩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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