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0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77號原 告 元楓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世英 上列原告因請求被告永連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41,088元,應繳 裁判費12,38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11,885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書記官 史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