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抗字第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抗字第86號抗 告 人 郭志芳 相 對 人 王樹堂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 年3 月27日本院103 年度司拍字第1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亦為民法第881 條之17所明定。次按「抵押權經設定登記後,債權人因債務屆期未受清償,遂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惟債務人則對抵押權設定契約之成立,尚有爭執。遇此情形,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准許與否之裁定,既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要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並無既判力,故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而對於此項法律關係有爭執之人,為求保護其權利,不妨提起訴訟,以求解決,不得僅依抗告程序聲明其爭執,並據為廢棄拍賣裁定之理由」,最高法院51年10月8 日民刑庭總會會議決議㈢可資參照。 二、相對人於原審聲請意旨略以:抗告人於101 年9 月12日提供其名下坐落桃園縣桃園市○○段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423建號、門牌號碼為桃園縣桃園市○○路0 段000 巷00號7 樓之房地(下稱系爭房地),為債務人久富大實業有限公司(原名久富大貿易有限公司,下稱久富大公司)向標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標準公司)借款新臺幣(下同)580 萬元之擔保,設定60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並已辦理登記在案。惟久富大公司無法如期繳納分期本息,屢經催討未果,經結算尚有292 萬元未為清償,而標準公司復將未清償之借款債權及抵押權一併於102 年11月27日讓與相對人,並辦理抵押權移轉登記在案,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三、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本件抵押權乃抗告人為久富大公司向標準公司借款5,617,500 元之擔保,惟久富大公司與相對人間之借款債務,業經借款保證人廖素貞於102 年10月4 日出賣所有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 分之1 ,面積109 平方公尺)及其上同段31260 建號、門牌號碼為臺北市○○區○○○街000 巷00弄0 ○0 號3 樓之房屋後,以所得價金用作清償在案,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業已清償而不存在,相對人顯無理由主張實行抵押權,而抗告人已對相對人提起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訴訟,刻由鈞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96號審理中,原裁定准予拍賣抵押物,實有可議,爰依法提起抗告等語。 四、經查,相對人於原審聲請拍賣抗告人所有系爭房地,業據提出系爭房地登記謄本及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債權額結算確定證明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抗告人共同簽發之本票等件影本為證,經原審為形式審查後認為合於前揭法條規定,據以准許相對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即無不合。抗告人雖以前揭情詞置辯,惟抵押物拍賣之聲請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駁聲請拍賣扺押物之裁定,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袛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抗告人上開所陳係屬實體爭執事項,揆諸首揭說明,應由抗告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並非本件非訟程序得以審究。從而,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不得再抗告;如提再抗告,應於收受後送達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楊書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