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2 月 1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97號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邱筵茱即邱佳穎即邱茵子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更生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更生之聲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駁回之:(一)債務人曾依本條例或破產法之規定而受刑之宣告;(二)債務人曾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調解,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三)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駁回裁定前,應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46條、第11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邱筵茱現任職肯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每月薪資為新臺幣(下同)20,500元,名下財產有機車乙部,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1,663,596 元,未逾12,000,000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雖於民國103 年8 月22日向本院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調解,因與最大債權銀行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匯豐銀行)意見不一致而調解不成立。聲請人每月薪資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女兒之費用後,無法清償上開債務,爰聲請更生等語。 三、本院審查聲請人上開陳述,因發現有待釐清之處,例如:⑴聲請人目前從事之工作及收入之金額?⑵聲請人每月支出水費、瓦斯費之金額?⑶聲請人陳報每月「吃吃喝喝」、「女兒奶粉錢」合計15,000元,另陳報其每月扶養女兒支出扶養費15,000元等語,則此等項目之具體內容及計算方式為何?有無重複計算?等項。惟於本院104 年2 月6 日訊問期日,聲請人經通知而未到庭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訊問筆錄各1 份在卷足參(見本院卷第48、56頁)。揆諸首開說明,難謂聲請人協力義務已盡,其違反消債條例第46條第3 款之規定甚明,其聲請自應駁回。 四、依消債條例第46條第3 款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書記官 楊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