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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53號

更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高維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53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鄧偉鴻
代理人
陳育騏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代理人陳育騏之委任書狀。

二、前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前置協商後另簽訂債務協商機制變更還款條件增補約據之證明文件,並釋明目前履行之狀況?若已毀諾,應具明毀諾之時間。

三、聲請人任職飛斯特運通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3年10月、11月份之薪資明細表、自住家往返公司之公里數表、98年至100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四、聲請人父母之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並釋明其現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或老人年金之狀況及其金額?

五、聲請人兒子鄧丞瑜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並釋明鄧丞瑜目前有無在豆府股份有限公司任職?若已離職,其之前在該公司工作之性質?

六、釋明聲請人前往公司有何開車上班之必要性?其上班有無其他替代交通工具可供搭乘?估計該項交通費用支出之金額若干?

七、聲請人每月預計還款之金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維駿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啟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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