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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破字第9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陳振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破字第9號

聲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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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一、陳報聲請人破產財團(即財產總額)之數額,並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繳納聲請費用。

二、提出聲請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全體股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依破產法第62條規定提出聲請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不得以資產負債表代之),其內容應記載:

㈠如為現金或存款,應載明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出存摺影本。

㈡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其相關明細,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㈢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應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㈣如為其他動產,應載明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㈤如為不動產,應提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交易市值證明。該不動產如有抵押權,並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餘額,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㈥如有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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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破產法第62條規定提出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其內容應載明現有債權人(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負債項目)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方式)、發生原因(例:進貨、運費、借貸等)、金額、清償或執行情形(含債權人取得之執行名義),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按聲請人已提出之債權人名冊,關於發生原因、清償或執行情形均無記載,且未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五、依破產法第62條規定提出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其內容應載明現有債務人(包含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存出保證金)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方式)、金額、清償或執行情形,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六、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振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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