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11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112號
- 上訴人
- 盛陽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魯翠芬
- 兼上一人
- 訴訟代理人
- 翁福來
- 被上訴人
- 黃佳湧
- 訴訟代理人
- 洪維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0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姓名「盛陽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盛陽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