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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255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林曉芳李珮瑜黃裕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255號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世紀宮廷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徐海章
訴訟代理人
許淑玲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龍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上訴人
海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宗
訴訟代理人
李紹雄

      呂曼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下午3 時1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曉芳

法 官 李珮瑜

法 官 黃裕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念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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