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2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255號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世紀宮廷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徐海章 訴訟代理人 許淑玲律師 許龍律師 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海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宗 訴訟代理人 李紹雄 呂曼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下午3 時1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曉芳 法 官 李珮瑜 法 官 黃裕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王念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