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25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255號
- 上訴人
- 即被上訴人世紀宮廷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徐海章
- 訴訟代理人
- 許淑玲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許龍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上訴人
- 海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正宗
- 訴訟代理人
- 李紹雄
呂曼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下午3 時1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255號
呂曼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下午3 時1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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