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2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255號上 訴 人 世紀宮廷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徐海章 訴訟代理人 杜建民 許淑玲律師 許龍律師 上 訴 人 海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宗 訴訟代理人 李紹雄 訴訟代理人 呂曼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上訴人海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再給付如附表二所示按「實際欠繳金額」欄計算之各月利息起算日起至均民國一0二年六月六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海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再給付如附表二所示按「實際欠繳金額」欄計算之各月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民國一0二年六月六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二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件「更正後附表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曉芳 法 官 賴鵬年 法 官 黃裕民 附件:更正後附表二 ┌─────┬──────┬─────┬───────┬──────┬─────────────┐ │年度月份 │ 應收金額 │已繳金額 │比照系爭住宅 │實際欠繳金額│利息起算日(起迄日) │ │ │(262 個車位│ │停車場補貼電費│ │ │ │ │*307元) │ │ │ │ │ ├─────┼──────┼─────┼───────┼──────┼─────────────┤ │97年11月 │ 80,434 │ 33,801 │ │ 46,633 │97年12月26日至99年11月26日│ ├─────┼──────┼─────┼───────┼──────┼─────────────┤ │97年12月 │ 80,434 │ 31,747 │ 48,239 │ 448 │98年1月26日至99年11月26日 │ ├─────┼──────┼─────┼───────┼──────┼─────────────┤ │98年1月 │ 80,434 │ 32,834 │ │ 47,600 │98年2月26日至99年11月26日 │ ├─────┼──────┼─────┼───────┼──────┼─────────────┤ │98年2月 │ 80,434 │ 32,633 │ 46,401 │ 1,400 │98年3月26日至99年11月26日 │ ├─────┼──────┼─────┼───────┼──────┼─────────────┤ │98年3月 │ 80,434 │ 31,172 │ │ 49,262 │98年4月26日至99年11月26日 │ ├─────┼──────┼─────┼───────┼──────┼─────────────┤ │98年4月 │ 80,434 │ │ 49,213 │ 31,221 │98年5月26日至99年11月26日 │ ├─────┼──────┼─────┼───────┼──────┼─────────────┤ │98年5月 │ 80,434 │ │ │ 80,434 │98年6月26日至99年11月26日 │ ├─────┼──────┼─────┼───────┼──────┼─────────────┤ │98年6月 │ 80,434 │ │ 51,321 │ 29,113 │98年7月26日至99年11月26日 │ ├─────┼──────┼─────┼───────┼──────┼─────────────┤ │98年7月 │ 80,434 │ │ │ 80,434 │98年8月26日至99年11月26日 │ ├─────┼──────┼─────┼───────┼──────┼─────────────┤ │98年8月 │ 80,434 │ │ 36,534 │ 43,891 │98年9月26日至99年11月26日 │ ├─────┼──────┼─────┼───────┼──────┼─────────────┤ │98年9月 │ 80,434 │ │ │ 80,434 │98年10月26日至99年11月26日│ ├─────┼──────┼─────┼───────┼──────┼─────────────┤ │98年10月 │ 80,434 │ │ 32,238 │ 48,196 │98年11月26日至99年11月26日│ ├─────┼──────┼─────┼───────┼──────┼─────────────┤ │98年11月 │ 80,434 │ │ │ 80,434 │98年12月26日至99年11月26日│ ├─────┼──────┼─────┼───────┼──────┼─────────────┤ │98年12月 │ 80,434 │ │ 33,992 │ 46,442 │99年1月26日至99年11月26日 │ ├─────┼──────┼─────┼───────┼──────┼─────────────┤ │99年1月 │ 80,434 │ │ │ 80,434 │99年2 月26日至99年11月26日│ ├─────┼──────┼─────┼───────┼──────┼─────────────┤ │99年2月 │ 80,434 │ │ 33,096 │ 47,338 │99年3月26日至99年11月26日 │ ├─────┼──────┼─────┼───────┼──────┼─────────────┤ │99年3月 │ 80,434 │ │ │ 80,434 │99年4月26日至99年11月26日 │ ├─────┼──────┼─────┼───────┼──────┼─────────────┤ │99年4月 │ 80,434 │ │ 31,661 │ 48,773 │99年5月26日至99年11月26日 │ ├─────┼──────┼─────┼───────┼──────┼─────────────┤ │99年5月 │ 80,434 │ │ │ 80,434 │99年6月26日至99年11月26日 │ ├─────┼──────┼─────┼───────┼──────┼─────────────┤ │99年6月 │ 80,434 │ │ 32,136 │ 48,298 │99年7月26日至99年11月26日 │ ├─────┼──────┼─────┼───────┼──────┼─────────────┤ │99年7月 │ 80,434 │ │ │ 80,434 │99年8月26日至99年11月26日 │ ├─────┼──────┼─────┼───────┼──────┼─────────────┤ │99年8月 │ 80,434 │ │ 34,269 │ 46,165 │99年9月26日至99年11月26日 │ ├─────┼──────┼─────┼───────┼──────┼─────────────┤ │99年9月 │ 80,434 │ │ │ 80,434 │99年10月26日至99年11月26日│ ├─────┼──────┼─────┼───────┼──────┼─────────────┤ │99年10月 │ 80,434 │ │ 33,221 │ 47,213 │99年11月26日至99年11月26日│ ├─────┼──────┼─────┼───────┼──────┼─────────────┤ │99年11月 │ 80,434 │ 478,767 │ │ -398,333 │(無利息) │ ├─────┼──────┼─────┼───────┼──────┼─────────────┤ │99年12月 │ 80,434 │ 63,458 │ 33,000 │ -16,024 │(無利息) │ ├─────┼──────┼─────┼───────┼──────┼─────────────┤ │100年1月 │ 80,434 │ │ │ 80,434 │100 年2 月26日 │ ├─────┼──────┼─────┼───────┼──────┼─────────────┤ │100年2月 │ 80,434 │ 63,458 │ 28,824 │ -11,848 │(無利息) │ ├─────┼──────┼─────┼───────┼──────┼─────────────┤ │100年3月 │ 80,434 │ 31,729 │ │ 48,705 │100 年4 月26日 │ ├─────┼──────┼─────┼───────┼──────┼─────────────┤ │100年4月 │ 80,434 │ 31,729 │ 33,035 │ 15,670 │100 年5 月26日 │ ├─────┼──────┼─────┼───────┼──────┼─────────────┤ │100年5月 │ 80,434 │ 31,729 │ │ 48,705 │100 年6 月26日 │ ├─────┼──────┼─────┼───────┼──────┼─────────────┤ │100年6月 │ 80,434 │ 31,729 │ 34,537 │ 14,168 │100 年7 月26日 │ ├─────┼──────┼─────┼───────┼──────┼─────────────┤ │100年7月 │ 80,434 │ 31,729 │ │ 45,705 │100 年8 月26日 │ ├─────┼──────┼─────┼───────┼──────┼─────────────┤ │100年8月 │ 80,434 │ 31,729 │ 33,532 │ 15,173 │100 年9 月26日 │ ├─────┼──────┼─────┼───────┼──────┼─────────────┤ │100年9月 │ 80,434 │ 31,729 │ │ 48,705 │100 年10月26日 │ ├─────┼──────┼─────┼───────┼──────┼─────────────┤ │100年10月 │ 80,434 │ 31,729 │ 34,660 │ 14,045 │100 年11月26日 │ ├─────┼──────┼─────┼───────┼──────┼─────────────┤ │100年11月 │ 80,434 │ 31,729 │ │ 48,705 │100 年12月26日 │ ├─────┼──────┼─────┼───────┼──────┼─────────────┤ │100年12月 │ 80,434 │ 31,729 │ 30,038 │ 18,667 │101 年1 月26日 │ ├─────┼──────┼─────┼───────┼──────┼─────────────┤ │101年1月 │ 80,434 │ 31,729 │ 12,390 │ 36,315 │101 年2 月26日 │ ├─────┼──────┼─────┼───────┼──────┼─────────────┤ │101年2月 │ 80,434 │ 31,729 │ 13,112 │ 35,593 │101 年3 月26日 │ ├─────┼──────┼─────┼───────┼──────┼─────────────┤ │合計40個月│3,217,360 │1,148,618 │ 715,459 │1,353,283 │ │ ├─────┼──────┴─────┴───────┴──────┴─────────────┤ │說明 │①應收金額自97年11月至101 年2 月之應收總額為3,217,360 元(其中世紀宮廷管委會主張97│ │ │ 年1 月至99年8 元之小公電費137,600 元應予扣除),扣除已繳金額1,148,618 ,及比照系│ │ │ 爭住宅停車場補貼電費715,459 元,世紀宮廷管委會得請求之金額為1,353,283 元。(計算│ │ │ 式:3,217,360-1,148,618-715,459 =1,353,283 元) │ │ │②其中「實際欠繳金額」欄為負數,即當月金額溢繳,當月欠繳金額為零。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王念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