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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84號

選派檢查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何宗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84號

聲請人
鄧梅英
代理人
劉大正律師
相對人
鏞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衍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莊淑如會計師(通訊地址:臺北市○○區○○路○段○○○號七樓)為相對人鏞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檢查人,檢查鏞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續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所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之規定,除具備繼續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之股東之要件外,別無其他資格之限制(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108 號裁判意旨可供參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李衍深自民國100 年3 月14日起擔任相對人公司董事長後,即霸持公司,不依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規定召開股東會,並拒絕及妨礙監察人之檢查業務權,拒不讓聲請人參與。而聲請人自相對人於100 年3 月14日變更登記時起即持有417 股,屬繼續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股東,自得依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規定請求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公司之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 萬元,共2,500 股,聲請人則持有417 股,占相對人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16.68%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章程(均為影本)附卷可稽。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對人公司登記資料,有相對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足參,經核亦與聲請人之上開陳述相符,堪信聲請人前揭主張為真實。

四、聲請人既屬相對人「繼續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股東」,已符合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規定之要件,則聲請人依上開規定聲請本院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本院依職權函請社團法人臺灣省會計師公會推薦願意擔任本件檢查人之會計師,經該會推薦會員莊淑如會計師擔任本件檢查人,此有上開公會103 年10月16日會總字第0000000 號函在卷可按。本院審酌被推薦人莊淑如會計師具有會計專業知識及證照資格,又係經上開公會推薦,與聲請人、相對人間復無任何利害關係存在,則由其擔任本件檢查人之職務,自足以維護相對人公司股東之權益,爰依首揭法律規定,選任莊淑如會計師為本件檢查人。

五、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宗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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