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9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96號
- 聲請人
- 余文彬會計師
- 相對人
- 精研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權宸
- 相對人
- 精銓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清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定檢查人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1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精研機密股份有限公司」
之記載,應更正為「精研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