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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0號

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吳爭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0號

聲請人
蕭興鴻
相對人
綿益股份有限公司即綿益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應行清算。公司法第26-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綿益股份有限公司即綿益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0 年8 月1 日經主管機關廢止登記在案,相對人又未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選派清算人,是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不明,故有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52條之規定聲請選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之必要等情。

三、經查:相對人業經主管機關廢止登記,此觀諸聲請人提出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自明,又相對人為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第324 條「清算人於執行清算事務之範圍內,除本節有規定外,其權利義務與董事同」,參酌上開第26-1條規定,可知相對人應進行清算程序,相對人之股東應選任清算人,若未選任,亦可聲請法院選任清算人。

四、綜上所述,本件相對人已經主管機關為廢止登記,依法應由相對人股東選任清算人,利害關係人與相對人股東並未聲請法院選任,故本件聲請人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全部無理由,茲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爭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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