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0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02號
- 原告
- 仁濟生物製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崔成均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明美等間請求確認建物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求為確認如附表一所示建物均係原告所有」,惟並未提出附表一之建物資料以供本院審酌該建物之價額,且亦未陳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何,致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便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一)提出本件附表一所示建物之資料,並陳報附表一所示建物於本件起訴時即民國103 年2 月6 日之交易價額約為多少元?並請提出該建物最近一期之房屋課稅現值資料。(二)陳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何?
三、原告如未依期限補正上開二所示之事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