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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02號

確認建物所有權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0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02號

原告
仁濟生物製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崔成均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明美等間請求確認建物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求為確認如附表一所示建物均係原告所有」,惟並未提出附表一之建物資料以供本院審酌該建物之價額,且亦未陳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何,致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便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一)提出本件附表一所示建物之資料,並陳報附表一所示建物於本件起訴時即民國103 年2 月6 日之交易價額約為多少元?並請提出該建物最近一期之房屋課稅現值資料。(二)陳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何?

三、原告如未依期限補正上開二所示之事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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