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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27 日
  • 法官
    劉佩宜
  • 法定代理人
    王宗舜、李世文

  • 原告
    全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強復工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13號原   告 全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宗舜 訴訟代理人 邱天一律師 簡良夙律師 被   告 強復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世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0,081 元(計算式:美金52,527.1元×30.46200〈原告起訴日即103 年2 月 19日美金匯率〉=1,600,081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9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   日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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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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