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46號原 告 陳振和 被 告 瑞祥企業社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寶鳳 被 告 余文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3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0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書記官 江世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