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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46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黃漢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46號

原告
陳振和
被告
瑞祥企業社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林寶鳳
被告
余文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3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0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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