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54號原 告 晴華科技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美華 被 告 李振登 楊龍永 金順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中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第77條之6 分別定有明文。觀諸原告起訴狀內文所載,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應為確認被告楊龍永就被告金順瑞有限公司(原告誤繕為大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遂職權更正之,下同)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鑽孔機6 台於民國100 年9 月30日所設定之動產抵押權不存在;訴之聲明第二項則為確認被告李振登就被告金順瑞有限公司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PCB 鑽孔機2 台,於102 年10月14日所設定之動產抵押權不存在。再前開2 筆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總額為新台幣(下同)7,500,000 元(計算式:6,000,000 +1,500,000 =7,500,000 元),且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鑽孔機(下合稱系爭鑽孔機),經原告於102 年10月15日與被告金順瑞有限公司立約評估之價值總額為10,999,000元(計算式:8,830,000 +2,169,000 =10,999,000元),有動產擔保交易登記申請書2 紙暨動產擔保交易登記標的物明細表在卷可按。是依前開法文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系爭鑽孔機所擔保之債權總額核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7,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5,250元。茲依民事訴訟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 附表一: ┌───┬────┬──┬──────────┬──┐ │ 名稱 │ 規格 │機號│ 廠牌暨製造商 │數量│ ├───┼────┼──┼──────────┼──┤ │鑽孔機│TL-DG6H │G718│大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 │ ├───┼────┼──┼──────────┼──┤ │鑽孔機│TL-DG6H │G719│大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 │ ├───┼────┼──┼──────────┼──┤ │鑽孔機│TL-DG6H │G720│大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 │ ├───┼────┼──┼──────────┼──┤ │鑽孔機│TL-DG6H │G721│大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 │ ├───┼────┼──┼──────────┼──┤ │鑽孔機│TL-DG6H │G722│大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 │ ├───┼────┼──┼──────────┼──┤ │鑽孔機│TL-DG6H │G723│大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 │ └───┴────┴──┴──────────┴──┘ 附表二: ┌─────┬────┬──────────┬──┐ │ 名稱 │ 規格 │ 廠牌暨製造商 │數量│ ├─────┼────┼──────────┼──┤ │PCB鑽孔機 │CPD-7600│東台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1 │ ├─────┼────┼──────────┼──┤ │PCB鑽孔機 │CPD-7600│東台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1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僅得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為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沈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