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8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6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陳清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66號

原告
德川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旭旗
訴訟代理人
陳志峯律師
被告
林永華即嘉大商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永華即嘉大商行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沈秀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