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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19 日
  • 法官
    陳清怡
  • 法定代理人
    簡旭旗

  • 原告
    德川倉儲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林永華即嘉大商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66號原   告 德川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旭旗 訴訟代理人 陳志峯律師 被   告 林永華即嘉大商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永華即嘉大商行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書記官 沈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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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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