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6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66號
- 原告
- 德川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旭旗
- 訴訟代理人
- 陳志峯律師
- 被告
- 林永華即嘉大商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永華即嘉大商行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