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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36號

返還保留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劉佩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36號
原   告
鑫巢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興郎
被   告
福圓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騰昱
被   告
宜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朝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保留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8,26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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