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46號原 告 富威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一棣 被 告 力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讚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主文欄中關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0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書記官 沈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