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0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74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劉佩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74號

原告
榮泰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祺憲
被告
鄭瑞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