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9號
- 原告
- 詠固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清賢
- 被告
- 中德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袁秀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德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52,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3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