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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22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劉佩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22號

原告
柯恢悟
訴訟代理人
周安琦律師
被告
金車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木成
被告
聯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金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3,10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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